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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狠抓“八条硬措施”硬落实 坚决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矿安〔2026〕80号

发布时间:2026/7/7 9:34:27  浏览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狠抓“八条硬措施”硬落实 坚决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2026〕80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当前,正值煤矿安全生产艰难期和煤炭迎峰度夏保供关键期,耦合叠加汛期灾害天气日趋增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触目惊心涉险事故多发频发,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强力推进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全力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切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从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极端复杂性和严峻性,坚决纠正煤炭行业存在的政绩观偏差错位问题,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和安全监管驻矿盯守责任,全面净化煤矿安全生产生态和基层治理政治生态,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正能量消解事故的负效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统筹开展执法作风整顿、风腐同查同治集中整顿,严查监管监察执法“放水人”。要严格落实执法问责机制,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规避处理处罚和内鬼内应勾结的,一律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严格组织倒查追责问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对照《关于持续强力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的通知》(矿安[2025]13号)要求,逐地、逐矿、逐条检视“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情况,查找差距不足,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要求。要紧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矿履职、下井检查情况,对标《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要求,强化煤矿企业“人、机、环、管”全链条全过程各环节安全管控,切实将责任压紧压实到基层末梢、一线现场,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二、强力提升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一矿一策”系统性穿透式安全监管监察,深入排查现场显性隐患,穿透核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度执行、现场作业、人员管控、设备运维等全链条履职情况,强化进场监管、下井监管、全方位监管,全面查清深层次、隐蔽性隐患和制度性漏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大力提升检查执法震慑力,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问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移交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对多层级管控的煤矿企业,必须延伸穿透核查上级企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责任落实情况,让检查执法“长牙带刺”。要紧盯隐患整改闭环,持续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实现风险见底、隐患清零、问题根治。要推动煤矿企业按照《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的通知》(矿安[2026]63号)要求,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推广“无视频不作业”和AI反“三违”技术应用。对企业自查上报并主动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提升煤矿企业内在自查自改积极性。
       三、重拳打击隐蔽工作面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关于开展矿山、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6]5号)要求,严厉打击13类共性问题以及煤矿隐蔽工作面、监控造假、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深查彻查入井登记制度执行不严、隐瞒下井人数、不带识别卡、一人多卡、人卡不符、信息虚假填报等问题,坚决整治违法发包、层层转包、挂靠经营、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乱象。要充分运用视频识别、AI等技术手段,刚性比对“十二量”(用工、定位、运煤、出煤、动储、销售、纳税、用电、火工、用风、分风、涌水)数据,精准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打非治违”协调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和挂牌督办,及时发布行刑纪衔接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效应声势。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视频会议部署,严查隐蔽工作面及监测监控系统造假行为,深挖穿透背后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责任。对涉嫌危险作业罪、强令冒险作业罪等情形的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落实行刑衔接,坚决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力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照普查规范查漏补缺、动态完善,普查成果纳入煤矿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张图”管理。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原则,加快推动连片矿区区域性普查,强力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区域治理、工程治理。瓦斯方面,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6]68号)要求,强化瓦斯防治全链条责任和关键措施落实,优化简化通风系统,实现水平、采区、煤层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保障各用风地点风质风量风速满足要求,精准管控瓦斯灾害重大风险;要督促临突非突、按突出矿井管理、瓦斯频繁高值超限3类矿井据实“升级戴帽”,强力推动地面井抽采、保护层开采、底抽巷穿层预抽等治本措施。水害方面,要督促洪水可能超过井口标高、雨季井下水量有明显增加、曾发生淹井事故等重点煤矿企业严格遵守“五必须、五严禁”要求,落实防治水“三区”管理、“三专两探一撒”等措施,强化汛期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刚性强化紧急情况停产撤人避险。火灾方面,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火区管理和采空区治理,严格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加强高分子材料、锂电池、皮带、电气电缆管理。冲击地压方面,要督促煤矿企业优化采掘部署、支护方式,加强矿压观测和端头超前支护,降低开采强度,落实卸压措施,减少应力集中,避免孤岛工作面。煤尘方面,要督促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煤矿企业,加强煤仓、掘进工作面通风管理,严格落实除降尘、隔爆措施。
      五、大力补强从业人员素质“软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要求,坚决杜绝“专业错配”“人岗不适”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五职”矿长年度专项安全培训,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企业必须做到全覆盖,确保“关键人”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履职能力。要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矿安[2026]62号)要求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完成不少于72学时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基本安全素质与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坚持“逢查必考”,对抽考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组织专门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要强化对培训机构执业能力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考试点坚决予以取缔。要督促煤矿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撤离、逃生避险等相关的应急演练,推动煤矿企业规范用好应急广播、调度通信等系统,全员开展自救器盲戴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坚决杜绝井下劳务派遣工和各类违法分包转包。
      六、严把安全审核审批准入关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规下放审批权限,不得将法定审批权擅自交由下级部门实施。要严格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煤矿企业在安全设施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坚决杜绝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确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修改边施工。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律推倒重来,并严肃追责问责。要强化煤矿企业复工复产管理,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核验把关,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坚决不予复工复产。要加大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抽查检查力度,强化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七、大力提升煤矿安全监察督政实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紧扣煤矿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全面检视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一线履职尽责情况,加大对重点涉煤地区的暗查暗访、对典型违法案例的通报曝光、对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惩处、对失职失责部门的警示约谈。要将“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督政重点,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要紧盯不放推进问题整改,对发现的突出顽疾和典型问题,实施“挂图作战”、专人盯办、限期销号、抽查验证;对整改进度缓慢、成效不佳、反弹回潮的,要及时函告、提示、督导、约谈。要树牢“一盘棋”思想,统筹抓好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督政通报有关问题整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属地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八、充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查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深挖彻查管理、监督、制度等根源性问题,严惩违法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要按照两个闭环(一是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闭环;二是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安全措施闭环)的要求,切实从源头整治事故“祸根”。要充分运用行政、刑事、党纪等手段,严查失职职、官商勾结、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该追责追责、该移送移送。要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矿井复产复工验收,对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必须逐条验收、逐项审核、逐个签字,全面压实验收人员责任。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复工复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智能化改造。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要结合事故情况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员警示教育,切实把血的教训转化为常态化、长效化的安全治理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所有煤矿及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以“四不两直”的方式,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督政、下沉一线督导等方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有穿透力的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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